(四)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充分发挥山海协作、浙商回归、华侨要素回流等各个载体作用,在保持现有招商资源的前提下,重点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台商企业和欧洲中小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环节和特色新兴产业。在项目引进的同时,重视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以及高层次人才。鼓励我市企业向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开展技术、加工配套合作,提高产业分工地位,向全球产业链高端提升。鼓励招商人员走出去,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委托招商机制。积极发挥在外丽水商会和世界丽水人营销网络优势,减少营销的中间环节,降低营销成本,进一步提高丽水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鼓励同行业、跨行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销售战略联盟,“抱团”抢占国内市场。支持建立网上中小企业产品供需信息库,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市场拓展模式。
(五)抓好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储备和实施。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库,每年储备一批计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要建立项目会商制度和市领导联系制度。保持工业投资按一定比例增长,力争在“十一五”时期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突破400亿元。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市级以上重点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确保项目顺利投产达产。探索和制定工业项目评估办法,对项目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投资强度、建设期限、技术水平、现实条件和市场前景进行评估,为项目进入开发区和产业集群奠定条件。
(六)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深入实施工业污染防治工程,严格禁止投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利用节能减排与资源能源的约束机制,制定分年度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工作方案,加快低效锅炉、电动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高耗电设备更新淘汰速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和差别电价政策。加快推进循环经济“1030工程”和工业循环“4121”试点工程,督促试点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推广应用高低压变频、风机变频节能、电机节电器等15项节能技术。加快节能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快推进丽水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进度。落实好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严格实行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和奖惩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监测、统计、分析和企业能源计量等基础工作。建立市级重点耗能企业动态监督跟踪检查机制和用能评估报告制度。加强节能执法工作,依法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继续组织实施一批重点节能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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