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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委“法治浙江”战略,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请认真执行。

  附件: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丽水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委“法治浙江”战略,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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