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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


  完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整合各类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创新资金支持方式,建立完善专项资金制度,支持长江经济带内的汽车、冶金、船舶、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积极争取中央给予沿江大中城市更多的改革试验权和更大的对外开放权。出台承接产业转移优惠政策,对沿江地区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围绕长江经济带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鼓励和吸引沿海产业和国际产业成体系、成规模转移。设立专项资金,以竞争方式择优给予沿江新建承接产业园区贷款贴息。

  (十四)制定和完善生态补偿及环境保护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邻域污染双向补偿制度。积极争取国家研究制定长江流域中下游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调节、产业扶持等生态补偿标准和办法,通过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管理以及相关利益方的广泛参与,促进全流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新建项目准入机制,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

  (十五)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有保有压、集约高效的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建立长江经济带主导产业用地优先支持制度,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凡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或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生态环保等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由省里单列,不占用地方用地计划。开展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建立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要严格执行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标准。尽量利用闲置土地、存量土地。

  (十六)完善能源政策。制定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发展,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参加全国直供电试点,重点行业继续实行协议供电政策。鼓励发展风电、水电、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能源项目尽早立项、加快建设,进一步优化沿江能源布局。探索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七)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对沿江地区的交通、通讯、物流、“三农”等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园区的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等政策,引导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建设项目向长江经济带内聚集。对长江经济带内企业的行政性收费,能免除的一律免除,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根据国家税收调控政策,加强对长江经济带主导产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十八)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融资推进、滚动发展”的原则,引导各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长江经济带项目规划、论证,及时予以融资支持。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扶持力度,建立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机制,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规模。积极辅导、支持发展基础良好、发展潜力巨大的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加快发展保险事业,健全促进沿江开放开发的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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