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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

  重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重建长江流域江湖联系,实施江湖共治,加强支流和沿江湖泊环境治理,整体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严禁围湖造田、围网养殖,实行退田还湖。严禁擅自在长江及湖泊采沙挖沙。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切实贯彻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降低捕捞强度,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保护和恢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继续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建立沿江城乡绿化网与绿色走廊,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十二)强化流域整体联动。健全区域协调合作机制,大力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协调合作,打破地区之间资源和要素流动的各种障碍,实现联动开发。

  发挥武汉市在新一轮沿江开放开发中的龙头作用。优先支持武汉市的发展,把武汉建成长江中游以及我国内陆最大的现代制造业中心、商贸物流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科教文化中心和航运中心,充分发挥武汉对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龙头带动作用。努力推动武汉与沿江各地基础设施的无缝隙对接。围绕武汉的龙头产业,延伸产业链,构建产业集群。促进武汉科教、人才资源向沿江各地扩散和辐射,实现资源共享。建设以武汉为中心的区域性资本、技术、产权、人才、土地等要素市场,实现沿江区域要素优化配置。充分放大“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体制创新示范效应,推进沿江各地综合性制度创新,促进区域合作与沿江各地共同繁荣。支持宜昌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

  实行区段错位发展。根据长江干流在湖北各区段自然地理环境、基础设施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性,将沿江地带划分为鄂东段、荆江段、鄂西段沿江经济走廊,因地制宜、错位发展。

  探索区域联合开发的有效途径。推行跨江联合开发。选择黄石市与对岸的浠水县,在不改变行政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市县协商、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跨江联合开发试点,解决黄石市发展空间局限问题和浠水县投资不足问题,实现互利双赢。鼓励腹地企业向沿江核心区集聚发展。引导不同行政区政府在财税收入上建立利益分成机制。

  四、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政策措施

  (十三)完善产业发展政策。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在沿江地区,重要资源优先满足大型企业需要。支持沿江地区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业加强合作和并购重组。合理安排、统筹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重点加大沿江地区重大项目的资金投入。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落实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度,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创业辅导、技术改造、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服务和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科技型和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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