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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


  推进沿江城乡一体化进程。以鄂州市城乡一体化试点为突破口,统筹沿江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沿江县域经济,加快扶贫开发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力争沿江地区城乡一体化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十一)实行绿色环保开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长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有限开发、有序开发和有偿开发。

  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峡库区等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沿江城市的废水、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加强流域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各类污染物收集和处理率,禁止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向长江超标排放。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强化沿江产业发展空间管制,推进化工、医药、农药等高排放、高环境风险行业向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集中。完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优化沿江水功能区划和取排水格局,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布设排放污水项目和港口开发项目。在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企业,采取迁移、改造、取缔等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污染控制。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青-阳-鄂循环经济示范区为先行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先申报全国循环经济试点,推进沿江大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鼓励发展以上游企业副产品、排弃物为原料的循环型企业。到2010年,化工、造纸行业所有企业以及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节水型工业。加快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岸线利用管理与保护。做好岸线资源利用与管理专项规划,做到“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集约使用,持续利用”。各种开发项目都要把防洪安全放在第一位。港口建设要服从沿江产业总体布局。限制小规模货主专用码头建设,推进码头建设规模化、公用化。紧密结合三峡成库后水沙变化和河道演变趋势,加大长江崩岸治理力度,维持河势稳定。在符合长江防洪与河道管理有关要求、经过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但不能改变土地性质,不能出让或转让,不能进入市场交易;不得填高,不得圈围,不得建设永久性碍洪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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