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人行制定的《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市工商局、市人行)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商标强市战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本市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