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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鄂价费〔2009〕200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标准,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

  二、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象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或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由市、州、直管市及林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收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亮证收费和实行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2009年6月15日以后国家和省对收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览表

目录

  1、公安部门(5)

  2、外交外事侨务部门(9)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1)

  4、物价部门(14)

  5、商务部门(15)

  6、林业部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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