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级政府每年可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市直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建立市直岗位补贴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增长机制。今后这二项补助标准随着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工作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四)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五)继续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和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等就业服务新模式,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六)引导和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的精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和帮助农村劳动力提高就业技能,加快转移就业,实现稳定就业。通过政策扶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要特别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发展种养殖基地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培训和岗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要重视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确保省、市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被征地农民的有关就业促进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批准的补偿方案,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