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据《
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制定实施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建设规划,通过3年的努力,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有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以及具体执行时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登记证制作工本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