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执法部门录用公务员,应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责任目标。各地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