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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促进就业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的有序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方面的帮扶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平台,重点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的,报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进一步整合扶持不同群体创业和就业的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积极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引导转变就业观念,鼓励自主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让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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