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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着力培养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积极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教育。高校要将创业教育纳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落实师资力量,确定教学内容,规定教学课时,有效培养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实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凡与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抓紧建立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见习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规模的见习基地,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组织本地区回原籍经努力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按总补贴额的50%予以补贴。见习期间找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计划。见习期满后,当地政府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对表现优异的人员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十)建立长效帮扶机制,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和市政府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帮扶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地可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按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和期限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后仍未就业回原籍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开展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帮助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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