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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丽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增加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同时,要充分利用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创造就业岗位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农林水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每吸纳一名毕业2年以内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

  (五)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获得较大额度的财政性科研经费的单位,一般都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科研辅助岗位。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其在项目所在地落户,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相关待遇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由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六)加大全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拿出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鼓励我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无论以何种形式聘用,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体系

  (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各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征集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开展对接交流活动。2009年全市计划征集和发布5000个以上的岗位信息,采取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和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等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岗位对接和相关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求职技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艰苦地区就业创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强化公共服务功能,深入校园开展就业指导,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就业实践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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