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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二)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三)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和扶持。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必要的资助,或以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和补助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对毕业2年以内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上述贷款的,给予50%贴息。对我市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助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鼓励我市各地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鼓励各地积极盘活和充分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保障。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创业者一定的创业资金补助。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我市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我市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按照《浙江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可在其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办理档案接转手续。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50%的贴息,同时,在申请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时给予倾斜。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尽量留用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享受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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