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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等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社区服务工作,争取今明两年全市增加1000个城乡社区工作者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丽委〔2007〕8号)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到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照国家、省和我市促进就业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解决。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制度。深入实施“一村(社区)一大学生”计划,做好选聘大学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扩大招考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在事业单位招聘时实行优先。

  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或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计划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创业就业。

  根据全市县级以下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岗位需求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情况,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聘用已经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医院招收高校毕业生从事护理岗位,可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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