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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有关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规定;

  (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等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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