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市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和教练员为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鼓励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提高我市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整体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全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奥运会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的丽水运动员、教练员及训竞管理人员。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的丽水运动员、教练员及训竞管理人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在全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奥运会中获得规定名次的奖励办法和标准:
1.凡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0000、50000、3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分别给予10000元的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2.在亚运会、世锦赛、奥运会获得前八名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的奖励办法和标准:
1.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0 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以规程规定的金牌数计算方法奖励;每获得省运会竞技体育贡献奖励金牌1枚,给予10000元的奖励;在省运会比赛中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100元。
2.在省体育大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5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获得前三名加倍奖励;在省体育大会比赛中每得1分奖励50元(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
以上(一)、(二)两项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训竞管理人员的比例分配办法,另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组织奖。设立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组织奖若干名,给予完成省运会、省体育大会金牌任务的县(市、区)、市级单位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