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9]3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进一步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全面提升海洋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海洋开发适度有序,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监控,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海洋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的管理目标,现就加强海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海域使用管理
(一)积极引导科学用海。编制《福建省湾外围填海区域用海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临海建设项目向湾外拓展,缓解海湾资源与环境的压力;启动《福建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确定我省海岸基本功能,保障海域、海岸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对沿海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海域,必须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及开展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养殖海区养殖品种、密度、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作为养殖准入的审批依据。
(二)严格海砂临时用海管理。认真实施《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对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实行论证和评价管理(包括采砂海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通航安全评价),对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审批范围、采砂船型功率、船只数量、采砂量进行总量控制管理,严禁非法采砂,优先保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用砂需求。
(三)加强盐田用海保护管理。严格控制盐田海域的填海行为,盐田废转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盐田废转为其它用途必须依法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二、强化资源环境保护
(一)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省环保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组织全省陆源污染物排海情况抽查,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省建设部门要把全省临海乡镇村环境整治纳入“家园清洁行动”,争取用2年时间使临海一线乡镇村验收合格率达95%以上。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沿海乡镇开展海漂垃圾整治,对渔业港区、海上养殖业垃圾实行收集处置与管理;组织开展养殖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实施养殖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入海径流、城市内河和排污口的排污治理力度,内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排入江河的污染物的治理。各级海洋、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对涉海工程和入海排污情况的联合调查和海陆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超标准和超量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