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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丽政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市区工业经济的政策扶持,确保工业平稳增长,现就《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68号)补充如下:

  一、对列入全市制造业50强企业名单和100家最佳成长型企业名单的市区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以上年为基数,按其当年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净收入部分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按其当年实际新增的技术和设备投资额8%补助。

  二、对获得全市功勋企业、纳税20强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就高兑现不重复享受。

  三、丽政发〔2008〕6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补助上限由1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行网上贸易的,按首期网络服务年费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2万元。

  五、企业产品加盟进入中国连锁百强企业之一进行销售经营的,一次性给予加盟入会费50%补助,补助上限5万元。

  六、银行针对企业开展的股权质押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联保贷款等,按该项贷款月均余额给予银行0.5%风险补偿(同一项目省、市不重复享受)。

  七、筹集设立丽水市区企业转贷应急基金,用于市区企业转贷应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鼓励企业兼并、收购市区其他制造业企业。在办理土地、资产、房产权证、水电气及其他权证变更登记时,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产权过户需缴纳的税收先按规定征收,受让方3年内亩产税收达到5万元/亩的,给予产权过户所缴纳税收地方净收入部分的50%奖励。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仍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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