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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乡道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县道和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执行;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按照村镇规划确定,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做出规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道、乡道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县道、乡道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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