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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县道养护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复建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施工企业实施。

  乡道、村道养护可以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招投标等养护方式进行养护。委托(承包)养护合同,应当自签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管养责任单位应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八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村道绿化可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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