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和加强旅游行业信息报告和预警
旅游(景点)区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要建立旅游行业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区域、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要鼓励游客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着力解决边远山区旅游景区预警信息发布问题,努力构建覆盖全面的预警信息网络。
三、加强旅游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旅游行业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对旅游区内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做到边查边改。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要建立有关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四、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明确领导机构,确定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和旅游景点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通过努力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行业“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不断提高全市旅游行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五、加强和提高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