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九)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对新获国家和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新增规模企业户数目标任务的县区(本办法中“县区”均含淮北经济开发区)给予奖励。
(十一)用于项目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
(十二)支持县区项目建设,发展园区工业,给予县区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展销会、博览会以及展示企业形象、展销企业产品等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四)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每年评选 10 个优秀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条 按照《淮北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奖励县区及优秀先进规模企业。
第五条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支持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各类补助、贴息、奖励标准:
(一)补助类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不超过 2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政策给予补助。
2.择优支持 10-20 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依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当年完成投资情况,每户给予 10-1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每年优选 15 项技术创新项目,每项给予 8-12 万元的补助。
4.每年优选 10-15 项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每项给予 10-15 万元的补助。
5.每年选出 2-3 项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宣传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4 万元补助。
6.每年优选 3-5 项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5-10 万元的补助。
7.对新获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补助。
8.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分别给予 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补助。
(二)贴息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