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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3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园区发展,加速产业集聚,促进技术进步,培育规模企业,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引导资金。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淮政〔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支持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推进产业发展。

  (一)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及以上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

  (二)引导工业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每年优选部分重大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领域生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

  (三)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中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企业给予贴息。

  (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新获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给予补助。

  (六)新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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