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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2009〕5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市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42   号令)、《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2008〕215 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本监审范围、对象和机构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凡属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属成本监审范围。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市物价局所属价格成本调查队是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成本监审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成本监审的形式根据《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的,经营者应提交申请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事由,并作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实行定期监审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审核经营者的成本或未经核算价格成本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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