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中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规划人口 1 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

  (四)日排放水量超过 1 千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成片开发的工业小区。

  第七条 对建设、使用中水设施项目的单位,市政府将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中水实施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规范。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中水设施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水口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条 在中水供水区域内中水水质符合相关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中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 中水供水出口处应当安装水质主要指标自动检测装置,随时监控出水水质,确保中水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各项维护、检测、水质化验等管理制度的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计量准确,按量收费,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中水费用。中水水费应当低于城市自来水价格,具体价格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制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