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秘【2009】9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1 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皖政办秘〔2009〕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为主要内容,以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中的表率作用,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总体目标
2009-2010 年,各公共机构实现节水、节电、节气、节油和节约办公耗材综合能耗在前三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 10%以上,建成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节能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管,形成创建节约型机关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完善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1.完善能耗分项计量管理。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区分用能种类,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切实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