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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情况;

  (五)执勤灭火情况;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被考核单位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依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考核准备。每年9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考核组,提出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10月组织实施。

  (三)考核实施。考核组对有关材料予以审核,进行考核调查、量化打分和综合考评。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考核组指出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按以下方式实施奖惩:

  (一)对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被考核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市直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年度考评结果将纳入江门市市直机关作风建设考核内容。

  (二)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的市、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被考核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核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原则上依照本办法附件执行,并在年度考核前由市政府另行印发。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对故意干扰、阻碍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调查工作或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考核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所属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各市、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
  2.市直各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
  3.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

  附件1:
  各市、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备注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每半年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不少于1次,每少1次扣1分。

每半年组织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不少于1次,每少1次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2

未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江府函〔2006〕151号)制定市、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的扣2分。

3

未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扣3分。

6

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4分,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2分。

3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扣1-3分。

2

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的情况。

4

未制定城镇消防规划的扣3分,未制定“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扣1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

 

 

2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扣2分。

3

落实消防经费。

5

消防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5分,未足额拨付的扣2分,未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的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本年度财政预算数额(预算通知、拨款凭证)及科目。

 

 

2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2分。

2

未按照省政府装备补助经费标准落实相应经费的扣2分。

4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3

未制定全年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部门宣传资料(音像及文字资料等)。

 

 

2

市、区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无消防宣传内容的扣2分。

3

在校师生、各类企业员工接受消防教育率达到100%,社区居民接受消防教育率80%以上,农村居民接受消防教育率60%以上。低于以上指标要求的,每项扣1分。

2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从业人员接受单位自行组织的岗前消防培训率须达到100%,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岗前消防培训持证率达到100%,低于以上指标要求的,每项扣1分。

6

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义务宣传消防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0.5分。

2

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少于2次的扣2分。

5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

未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地检查。

 

 

2

未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2分。

4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的扣3分;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请示事项,未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或协调解决的扣1分。

2

未完成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扣2分。

3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的,1个扣1分。

6

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3

未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扣3分,机制不健全的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演练记录。

 

 

2

未制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2分,年度组织演练少于1次的扣1分。

2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启动应急机制和预案实施有效扑救的扣2分。

7

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1

未按要求落实合同制消防员招收任务的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各类形式消防队建设情况。

  

2

专职消防队建设未达标准的扣2分。

1

每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发展保安消防员不少于5名,未达要求的扣0.5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义务消防队的,扣0.5分。

6

镇(街道)、农村(社区)专(兼)职消防队营房未达建设标准的扣2分;队员福利待遇未落实的扣2分;未建立兼职消防队员管理的考评、奖惩长效机制的扣1分;年内未组织安全消防站消防业务技能竞赛活动的扣1分。

8

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3

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实地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2

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每项扣1分;消防车辆达到退役年限未及时更新的,每辆扣1分。

  

3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扣3分。

  

2

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2分。

  

9

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每个未落实单位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实地检查。

  

4

社区消防工作未纳入社区建设的扣2分,未达到数量标准的扣1分,社区消防建设六项内容不落实的,每个社区扣1分。

  

2

未组织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工作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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