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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街建筑物室外地面、围墙、绿化等设计布局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连同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者,应在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单位、专业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和单项工程施工图施工。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七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办理破占挖掘、排水许可、环评文件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的组成部分。建筑物配套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一)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二)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四)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五)群体建筑(包括住宅小区)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的,应满足以上四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三)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绿化设计方案、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

  (四)规划、环保、市政、园林、消防等单位出具专项验收认可使用的文件及资料;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专业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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