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城市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较重要的构筑物。本办法中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物外道路、广场、绿化、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雨水、污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施工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市市容管理部门参与建筑物配套的环卫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根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方案,主要包括: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二)绿化平面图;
(三)各类公用管线平面布置图;
(四)各类公用管线的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