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现场供气”统一备案的补充通知
(津安监管危〔2009〕6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要求,做好对使用空气化工产品企业的备案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补充说明:
一、备案范围
1.生产厂家在使用单位设立的远程控制生产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
2.生产厂家在使用单位设立的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的储存设施
3.生产厂家通过工业化管道向使用单位输送空气化工产品的工艺模式
二、专项培训
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安全操作专项培训,并经统一考核。
三、安全评价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对“现场供气”的装置和设施进行现状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