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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信息产业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信息产业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发改高技〔2009〕513号)


各区市发改局、企发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指导,推进关键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编制了《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结合本区、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选择好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积极与辖区内相关企业衔接,做好项目备选、申报。
  二、所选项目应为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近期能形成工作量,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承担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具备相关技术力量和技术基础条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办理项目备案,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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