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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农机部门职责

  1.依照《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拖拉机的登记、检验、牌证管理,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和教育,落实交强险制度等工作,积极研究制定变型拖拉机安全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管控率。

  2.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定期深入乡村道路、农家场院、集贸市场,开展安全教育,加大对无牌证拖拉机和驾驶人整治力度,督促办证、上牌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六)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应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设置、同时验收。

  2.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不断改善道路通行条件。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

  (七)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查和清理,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停运,要组织接送学生的学校建立校车和学校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2.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违法车、不违法乘车。结合中小学生行为特点,抓好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的普及,提高学生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负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责任倒查,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2.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运输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严格处罚。

  (九)环保部门职责

  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化工产品、石油液化气等危险品、易污染品运输的企业、个人车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采取督促限期整改、路检路查等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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