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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关于调整扶贫标准及今后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扶贫标准的调整

  (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对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进行调整完善的重大决策,提出“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把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指出:考虑青海等省藏区地处高寒地区的特殊情况,适当放宽贫困界定标准。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国务院扶贫办从2008年提高了贫困人口扶贫标准,由2000年绝对贫困标准625元,低收入865元,提高到2008年底的1196元(低收入标准)。国家调查总队根据各省上报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和购买力平均水平等综合指标,测算出各省上年贫困人口的扶贫标准。考虑到青海属特殊类型贫困地区,国家在1196元扶贫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即1296元。

  (二)为进一步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从2009年3月份起,全省各地开展了扶贫标准调整前期工作,对全省贫困人口进行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在对各地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汇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省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消费支出以及毗邻省份的扶贫标准,确定将我省扶贫标准调整为:农民人均纯收入1300元、牧民人均纯收入1500元。按此标准测算,全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为138.36万人(农民104.36万人,牧民34万人),占全省农牧民总人口的37.6%。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

  今后,全省扶贫开发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为目标,以稳定解决温饱、实现脱贫致富为首要任务,以产业扶贫为切入点,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扶贫、整体推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实行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全方位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不断增强贫困人口素质与技能,不断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不断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力争全省贫困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年均减少贫困人口18万,到2015年使80%的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到2020年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显著改善,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口素质明显提高,特色优势产业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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