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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

  (三)着力增强设施农业主体经营能力。加强对现有设施农业经营大户的培训与指导,提高经营主体素质。开展与发达国家有关部门、农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加快建立以“订单”为纽带的“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经营机制,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引导设施农业经营户组建合作社,开展技术、生产资料采购、农艺管理、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设施农业规模化、组织化经营水平。
  (四)加强对发展设施农业的指导和服务。省级农口部门要着重抓好先进农业技术实验园建设,各地要结合农业主导产业功能区建设,集中力量抓好一批设施农业示范点,引导科技户、专业户和有一技之长的农民进行科技示范,引导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浙江农民信箱、党员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为农民提供设施装备供应、生产技术、农产品销售等信息服务。建立责任农技员等农技人员联系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制度,指导设施农业经营户制订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应用先进设施农业技术等。省级农技推广项目要进一步加大对推广设施农业技术的支持力度。
  (五)努力增加投入。各级财政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种子种苗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项目资金要向设施农业倾斜,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利用非粮田新建扩建的设施栽培、畜禽规模养殖和特色水产等设施农业基地,其中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0亩(水产养殖核心区30亩)以上的标准化钢管大棚、棚架等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综合运用信贷贴息等手段,引导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参照林权抵押贷款办法,积极探索设施大棚等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装备抵押贷款机制,拓展金融支农渠道。
  (六)积极探索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大型农用设施流转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逐步将设施农业机械、采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和渔业水质净化、控温、增氧、投饵、收割等机械设施按规定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探索建立设施大棚、大型农用机械等的登记、评估机制,促进大型农用设施交易、流转,提高农业设施利用率,盘活农业资产。
  (七)认真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精神,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建设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土地,并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审批手续由乡镇政府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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