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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八)人事培训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管理有关安全资格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 48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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