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市食品办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现本市食品安全全程和无缝隙监管,理顺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食品办职责
(一)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
(二)依法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承担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农业部门职责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家畜家禽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下同)的监督管理。
三、园林绿化(林业)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