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机构或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交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
(五)增加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职责。
(六)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全省产品质量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二)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工作;组织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省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全省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