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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全省城镇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示范工程。大力推广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开发标准化、通用型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进一步扩大太阳能在建筑方面的应用领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切实抓好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应用,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不进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三)严格设计环节监管。认真执行《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等国家技术标准,以及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要预设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允许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四)强化施工图审查环节监管。要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设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审查。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要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新建高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责令其重新设计。

  (五)加强施工和验收环节的监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太阳能产品生产厂家要取得相关资质,施工人员要接受岗前技术培训,确保施工安装质量。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便利的产品和检修、维修服务。组织开展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安装质量检查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否则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对由于购房用户不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也要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以备住宅产权转让后新用户安装使用方便。

  五、完善太阳能光热产品质量监督体系

  (一)加强太阳能光热产品质量监管。依托我省建立的国家级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积极推进太阳能光热系统技术标准和产品认证体系建设,规范太阳能光热系统生产和售后服务。加强产品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管,提高太阳能光热系统质量和水平。逐步推进太阳能光热系统及成套技术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将符合要求的产品纳入我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补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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