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5号),大力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科学推广太阳能光伏应用的同时,把重点放在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上来,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应用普及率由目前城市占20%提高到40%以上,农村由目前不到5%提高到10%以上,力争每年增长25%左右。对城镇新建建筑,按照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的原则,从规划、设计、建造、验收等各个环节,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等公共建筑中热水消耗大户强制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加大农村地区太阳能光热系统利用。大力推进太阳能光热产学研合作,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创新平台。鼓励开展太阳能光热取暖、发电研发和示范,全省太阳能光热系统普及率、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为发展节能产业、绿色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三、大力提升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水平
各级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高度重视太阳能光热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工作,利用产学研合作平台,积极开展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集成技术、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适用于供热制冷及工业生产应用技术的研发,不断扩大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应用领域。要加快太阳能光热发电和系统集成技术攻关,加强太阳能中高温集热技术研发和示范,重点发展高温集热金属管、光热发电反射镜自动跟踪装置、内充水式集热管等产品,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色的太阳能光热系统技术产业体系。鼓励支持太阳能光热系统与热泵技术实现有机融合,大力推广与热泵技术相结合的太阳能光热系统,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利用率。积极推动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厂家与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合作,对已有住宅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需要解决的技术、工具、材料等问题进行攻关。
四、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光热系统。房地产商和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要积极为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创造条件,不得为用户指定品牌,更不得拒绝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