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直接偿还到债权人。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必须全部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4、国库集中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偿债销号制度。
(二)工作目标。
2009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区县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额度,不低于市级审核锁定债务总额的50%,并要全部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
2010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市级审核锁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三、相关政策
(一)偿债顺序。
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
(二)利息处理。
债务人可采取优先偿还债务本金或全额偿还债务本金,通过向金融机构提出减息申请等办法,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减少债务利息。债务人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要向债权人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积极做好解释工作,通过协商减免利息。
(三)财政性债务处理。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来源是各级财政资金借款的,原则上实行直接减免;对乡镇及村、学校利用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下放的通知》(京财资〔1999〕1882号)有关规定,实行直接减免和销号,不再予以偿还。
(四)偿债资金筹措。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一是在一般预算收入、市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二是在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六是通过社会和民间自愿捐款赞助筹集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经市级审核锁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由各相关区县负责化解,市财政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的偿债资金在教育费附加中统筹安排解决,具体补助办法是:“普九”债务,由市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来源于金融贷款、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个人借款等部分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由市财政补助70%,区县财政承担30%;来源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企业借款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由各相关区县自行化解。
(五)偿债资金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