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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直接偿还到债权人。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必须全部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4、国库集中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偿债销号制度。

  (二)工作目标。

  2009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区县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额度,不低于市级审核锁定债务总额的50%,并要全部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

  2010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市级审核锁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

  三、相关政策

  (一)偿债顺序。

  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

  (二)利息处理。

  债务人可采取优先偿还债务本金或全额偿还债务本金,通过向金融机构提出减息申请等办法,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减少债务利息。债务人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要向债权人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积极做好解释工作,通过协商减免利息。

  (三)财政性债务处理。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来源是各级财政资金借款的,原则上实行直接减免;对乡镇及村、学校利用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下放的通知》(京财资〔1999〕1882号)有关规定,实行直接减免和销号,不再予以偿还。

  (四)偿债资金筹措。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一是在一般预算收入、市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二是在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六是通过社会和民间自愿捐款赞助筹集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经市级审核锁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由各相关区县负责化解,市财政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的偿债资金在教育费附加中统筹安排解决,具体补助办法是:“普九”债务,由市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来源于金融贷款、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个人借款等部分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由市财政补助70%,区县财政承担30%;来源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企业借款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由各相关区县自行化解。

  (五)偿债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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