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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教委、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等债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解债务的内容和范围

  本次清理化解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主要是由于维修、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或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因,直接用于学校建设维护相关支出产生的债务。债务来源包括:金融机构贷款、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拖欠供货单位供货款、个人借款、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等。债务范围包括:经市级审核锁定,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其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为“普九”债务;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为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未经市级审核锁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由有关区县根据自查情况,自行化解。

  二、化解债务的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明确责任主体。各相关区县政府是本次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

  2、坚持公开透明。审核后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情况,必须在相应的乡镇及村、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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