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2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玉米保险: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其它险种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同2008年执行标准。村委会代表农户出具保费标准选择意见书。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政府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中央、省、市及试点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按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市级以下财政承担的20%,其中长清区、平阴县农业保险补贴由市与县(区)财政各承担10%,商河县农业保险补贴由市与县财政分别承担15%、5%。
(六)试点期限。试点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4月15日前为小麦保险集中投保期,6月底前为玉米和棉花集中投保期。各有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保险合同的签订工作,集中投保期过后不再办理该品种的保险。
(七)承保公司。2009年承保公司继续按照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各承保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任务确定后,各试点县(区)不得擅自更换承保单位。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鲁政发〔2009〕2号文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九)勘查定损理赔。承保公司设立公开报灾电话。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及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汇总后在24小时内分别报所在县(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
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现场查勘,通过对受灾现场的核实、分析、比较,提出专家组核损意见,专家组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根据核损意见和保险条款,计算出理赔金额,村委会负责填制理赔明细清册。乡镇对村上报的理赔清册审核批准盖章后,村委会负责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期间留取影像资料。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承保公司在各项理赔资料齐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拨付到乡镇,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受灾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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