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暂缓调整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长政函【2009】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缓调整湖南省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009〕2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我市200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持原标准不变。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月,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