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的规定,将对我省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实行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来源
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出列入“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科目。
二、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的适当补助。
三、社会保险费补助的对象
社会保险费补助范围限定在国有困难企业的“4050”下岗职工。
国有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1、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2、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国有困难企业每年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国有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社会保险费补助的标准
国有困难企业中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至2009年12月31日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费补助。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计算(不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补助不高于80%;对连续亏损2年的企业补助不高于60%。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企业实际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