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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第四,《办法》将有利于促进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开展,必将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办法》将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上升为法规,旗帜鲜明提出反就业歧视,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明确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因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必然推动全省的就业促进工作,从而也必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促进就业的七项扶持政策。
  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财政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二是税收政策。明确了对吸纳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收费政策。规定了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四是有关补贴政策。规定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残疾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五是金融政策。规定了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担保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同时,还规定担保贷款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简化贷款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微利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六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规定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七是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政策。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劳务输入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帮助农业富余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对接,增加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机会。
  (二)明确界定了就业歧视,保护进城农村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
  《办法》明确界定了就业歧视,并对就业歧视的排除做了详细规定。在就业歧视的界定中,与《就业促进法》相比较,《办法》针对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中常见的不合理行为,增列了相貌、身高、户籍、婚姻状况等方面的歧视为违法行为。
  同时,为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和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就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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