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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通知

  (二)制订《办法》是化解我省就业压力、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客观需要。我省是劳动力人口大省,就业压力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一是今后几年,全省城镇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新增劳动力将近100万人,因企业改革改制产生的失业人员还有近100万人需要再就业,农村还有1000万左右的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同时还存在技能人才缺乏的状况,就业的总量性和结构性矛盾将长期存在。二是就业能力较弱的特困群体再就业难度增大。目前还未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困难更大,特别是一些资源枯竭的独立工矿区、边远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已构成群体性、行业性、区域性的社会难题。三是在着力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更加突出。四是大学生就业工作难度增加。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办法》,将《就业促进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对于有效缓解我省目前面临的就业压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办法》是加强民生建设、促进和谐湖南建设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促进就业的积极措施,将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我省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湖南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第二,《办法》为我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2003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实现了新增就业的不断扩大,并基本解决了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有力保持了就业局势稳定,有效维护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第三,《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劳动保障地方法规体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积极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我省劳动保障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办法》是我省就业领域第一部专门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进一步丰富了我省劳动保障地方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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