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新建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通过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选择特许经营者。
有偿转让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五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本级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特许经营期间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建设项目的承诺;
(七)安全管理;
(八)履约担保;
(九)特许经营费的缴纳、减免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