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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新建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通过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选择特许经营者。

  有偿转让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五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本级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特许经营期间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建设项目的承诺;

  (七)安全管理;

  (八)履约担保;

  (九)特许经营费的缴纳、减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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