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出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五)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实施并规范管理。登记发证工作可率先在交通连接区带、城乡结合部及其辐射区的村庄、城乡挂钩试点地区的建新区组织开展,逐步发展。
四、相关收费的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须由土地使用者交纳土地权利证书工本费,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
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规定执行。
地籍测绘费按照《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