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以证管地、持证用地,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6月止,在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登记发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调查,充分利用底图影像和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宅基地调查定位;结合原宅基地登记调查资料,综合进行农村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形成方便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管理实用的基础资料。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对我市符合“土地权源合法,四至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无权属纠纷”的宅基地使用者,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登记发证的范围及对象
(一)登记发证范围:我市辖区内,属于农村居民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生活住宅用地。其中,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
(二)登记发证对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三、登记发证的界定及处理措施
(一)对合法使用的宅基地,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经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对不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其面积数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中予以量化注明。